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出台,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急难救助、支出型救助方面均提出了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对健全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不符合现实需求,需要进行修订,确保有效发挥新时代临时救助的急难兜底保障功能。
二、文件修订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1〕39号)。
三、主要内容变化
(一)扩大救助范围。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了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取消了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明确可以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紧急情况解除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有效提高救助效能。
(三)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着力建立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相挂钩机制。
(四)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兜底作用。在明确救助次数、救助最高限额的同时,针对特殊情形,规定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兼顾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线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惩戒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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