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现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0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非本旗户籍且无法提供本旗居住材料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精准救助;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个人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担负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全旗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旗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旗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旗公安、人社、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工作。受旗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可承担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工作。村(居)委员会应主动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及时发现报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对象排查、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
旗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服务站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对具有本旗户籍人口、居住在本旗辖区内持有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明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旗的流动人口,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教育、医疗、自然灾害、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虽无刚性支出,但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对象。
(四)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上述条件中基本生活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符合低保边缘对象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受灾的;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七)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的家庭成员、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条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旗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作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特殊情况下,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首次申请中应予救助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旗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方式进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莫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莫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一般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照1—5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按照2—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级救助:
(1)一般困难家庭给予1—5个月的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8000元。
(2)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给予2—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1万元。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全额兜底救助,最高救助标准1万元。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一般困难家庭给予1—5个月的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8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给予2—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1万元。
3.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本人3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4.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生活必须支出增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2—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5.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需要照顾,导致家庭其他成员无法就业的,给予2—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6.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1—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第十五条 对于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上述救助标准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民政部门启动“救急难”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救助金额。在“一事一议”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实施“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低保、特困、残疾等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
3.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救助类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审批,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审批。
(一)一般程序。对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公示期满后,对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额度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予救助;对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旗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户籍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二)紧急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可以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确认家庭急难情形,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旗民政部门,旗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登记和公示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上级下拨、财政预算、社会捐助等渠道共同筹集。
第二十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由旗民政部门通过旗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下拨一定金额至乡镇人民政府账户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同时,鼓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旗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及时予以追加拨付。
第二十二条 旗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旗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临时救助办法》(莫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