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灌区工程)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确保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结合尼尔基灌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灌区工程(包括渠道和管道灌溉)的管理、运行、保护、供水、用水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尼尔基灌区工程是指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全部工程设施,主要有:
(一)骨干工程设施
1.河道内雍水坝、岸坡防护等工程。
2.引水渠道、输水渠道、排水沟道等工程。
3.闸房、渡槽、倒虹吸管、引(提)水等工程。
4.灌溉分水闸、节制闸、进水闸及启闭设施等。
5.桥、涵、测量桥、里程桩、引道等工程。
6.信息化光缆、流量采集仪、监控等设备。
7.输电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二)田间工程设施
1.斗农毛渠(沟)道、干支输水管道等工程。
2.蓄水池、泄水井、渡槽等工程。
3.灌溉节制闸、进水闸及启闭设施等。
4.桥、涵、路等工程。
5.计量水表、自吸泵、空压排水机等设备。
6.输电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第四条 尼尔基灌区工程建设由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区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灌区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将工程全部设施登记造册,其中田间工程全部设施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工程所在辖区的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灌区事业发展中心按照核定的供水方案与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尼尔基公司)协调,确定水库供水时限和供水量,确保工程灌溉需求。
第六条 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决灌区内水事纠纷,依法处理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及侵占管理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协调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供电分公司保障尼尔基灌区工程灌溉用电需求。
第八条 灌区事业发展中心统筹协调尼尔基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由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骨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技术指标,组建管理队伍,协调各供水方、用水方关系,确保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供水协调一致。
第九条 尼尔基镇和汉古尔河镇统筹协调辖区内灌区田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成立村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所在辖区灌区田间工程运行管理,各村级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组建管理队伍。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各灌域骨干工程所有干渠(沟)、分干渠(沟)两侧外坡脚3米内、所有支渠和支沟两侧坡脚以外1.5米内及所有建筑物等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负责骨干工程的灌溉与排水、水量计量工作。
第十一条 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组织各村级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田间工程斗农毛渠(沟)道、闸门、蓄水池、输水管线等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负责所在辖区田间工程的灌溉与排水、水量计量、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 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组织各村对渠道灌溉要做好以下方面:
1.要保证斗农渠在设计标准情况下运行,严禁超标准运行,确保渠道运行安全。
2.对斗农渠及建筑物有渗漏、冻胀、破损、剥落、塌陷、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3.检查闸门、启闭设备的连接情况,确保正常运行。
4.斗农渠放水前要及时清理渠道内的杂物。
5.不允许私自扒口、修建引水口、埋设涵管等。
6.禁止在渠道及管理范围内排污、倾倒垃圾、废渣等杂物。
第十三条 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组织各村对管道灌溉要做好以下方面:
1.蓄水池要定期清理拦污栅,对防渗工程经常进行检查,对渗漏部位及时进行维修。
2.开机前对机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检查,确保机电设备运行正常。
3.开机时按操作程序进行,观察出水量、轴承温度、机泵运转声音及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4.停机后,打开泵壳下面的放水塞,把水放净,防止水泵冻坏或锈蚀。
5.管道运行前先打开出水口,然后开机缓慢充水,当管道充满水后,缓慢关闭做为排气用的其他出水口。
6.管道运行时,严禁突然关闭闸阀、给水栓等出水口,以防爆管和毁泵。
7.管道停止运行时,应先停机,然后自下而上逐渐关闭出水口。
8.发现管道漏水应立即进行修补。
9.控制闸阀应定期加注润滑油以防止锈死,逆止阀应定期检查动作是否灵活。
10.安全阀、进排气阀要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其启动自如、运行灵活,进排气阀畅通。
11.阀门井要具有良好排水或渗水条件,如有积水应及时解决。
12.灌溉季节结束后,浅埋管道应打开渗水井排空管道内积水,深埋管道应将出水栓内积水用自吸泵排空,防止冻胀破坏,同时应将水表卸下,排空积水后存放在室内。
第四章 灌溉管理
第十四条 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分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的制度。
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各灌域骨干工程灌溉管理工作。骨干工程灌溉管理要做好以下方面:
1.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各级供水渠(管)道实行定时间、定水量、分阶段的供水管理制度和斗农渠(管)道轮灌的灌溉管理制度。
2.每年灌溉前根据各灌域控制面积、种植结构、供水水情、气象因素、农作物生长状况和渠道供水能力以及用水方的用水申请等,综合分析制定出各灌域逐级渠道的供水计划。
3.对灌溉水总量进行控制,按不同作物的灌溉定额,核定每级渠道灌水时间、灌溉流量、每次灌水定额,制定灌溉调度方案。
4.利用信息化工程系统采集供水信息,及时整理,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供水信息,严格执行灌溉管理制度,水量分配到户,实行年用水量定额管理。
5.坚持“水权集中、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均衡受益”的原则,实行灵活、高效的配水机制,来水量满足需水要求时,按计划执行;来水量不能满足需水要求时,调整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 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组织各村级管理小组负责灌区田间工程灌溉管理工作。田间工程灌溉管理要做好以下方面:
1.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各用水户报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编制所辖渠道的用水计划,向所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根据用水计划,在每年供水前编制完成年度供水方案,并报灌区事业发展中心批准后下发村级管理小组或用水协会执行。
3.按核定供水方案,在接到用水通知后,及时组织用水户开闸引水,灌溉期间,根据水情、气候、作物需水等因素的变化,村级管理小组及时修正各用水户分水方案。控制深浇漫灌,指导用水户充分利用灌溉尾水。
4.按照田间工程实行的轮灌制度,结合用水计划和供水方案,在每年供水前制定用水户轮灌方案,合理安排灌水周期内各用水户用水时限。
5.镇政府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机制,及时调整灌溉制度,推行节水奖励措施。
6.负责对所辖渠(管)道灌溉及工程运行状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反馈信息,通报运行情况,维护灌水秩序。
7.加强水量调度管理,对闸门开启、水量调度、渠道巡护等责任到人,保证调水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第五章 工程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灌区水费实行统一收取、分级使用原则,收取的水费全额上缴财政,返还后的水费资金灌区事业发展中心与项目所在乡镇按照1:1比例分配,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
第十七条 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以上渠、沟道及建筑物维修养护由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斗渠及以下渠、沟道及建筑物维修养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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