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时间:2022-03-31 10:02
来源: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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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农场、驻旗各大企业:
当前,我旗已处于春季干燥、大风、气温快速回升的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时期,又因秸秆堆积量大,农事用火不断,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和戒严区域:4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为全旗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在本旗境内的所有林、农(牧)区实施防火戒严,严禁在戒严区域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纸、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一切火种入山,戒严期内任何野外用火行为都将视为“第一把火”。
二、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秸秆焚烧工作,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旗交通运输部门和旗供电部门等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公路、供电通道沿线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各林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各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四、各单位、村(社区)、学校等要切实提高职工、居民、学生的防火意识,要切实加强高危人群监护,严防小孩、学生及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玩火。
五、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生产性用火的,按要求进行申报并经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六、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旗林草主管部门、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进行整改和处罚。
七、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企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存在点烧秸秆、田(埂)、牧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国有林场、农场、驻旗各大企业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定时汇报制度,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470-4613339。
解读关联:《莫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政策解读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