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 责任事项 | 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检查的主体多为工信、商务等部门,履责方式围绕全流程监管展开,兼顾常规检查与智慧监管,具体如下 : 1. 前置规划与名录管理:先制定年度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重点和标准;同时建立本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备案造假、证照失效等情况的企业进行标注并推送相关部门,方便精准监管。 2. 常态化多元检查并行:一方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企业资质、油品进货渠道、加油机计量有效性等;另一方面开展年度检查,要求企业提交经营设施、购销台账等材料,核查其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此外还会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等问题。 3. 现场与非现场协同核查:现场检查聚焦油罐、油气回收系统等设施合规性,以及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非现场则通过调取企业电子数据、查阅购销存台账、线上核验相关证照有效期等方式,高效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必要时还会就检查事项询问相关人员。 4. 数智化与信用化监管:推进智慧加油站建设,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归集共享企业经营数据;同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据企业合规经营、日常检查结果划分信用等级,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公示,对失信企业强化监管力度。 5. 问题闭环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进度;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若发现超出自身监管职责的问题,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协同查处,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妥善处置。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追责情形及依据:” (一)追责情形 1. 资质申请与备案违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经营资质备案或申请经营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违规转让、出租、出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 经营行为违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利用自用加油装置向非本单位车辆或个人提供加油服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成品油;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计量作弊。 3. 经营管理违规:未按规定建立并如实记录成品油购销存台账,或台账造假、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经营场所内成品油储存、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未达标,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业歇业后未按要求留存相关设施。 4. 配合监管违规: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隐瞒经营数据、虚报相关信息,不按要求提交经营情况材料。 (二)追责依据 1.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五条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撤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至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三十六条指出,违规转让经营批准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台账、台账不合规、备案变更不及时等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规情形,明确限期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2. 地方相关条例(以省级为例):如《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证经营或利用自用装置对外加油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成品油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至三十条明确,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计量作弊等情形,处警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批准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针对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计量作弊等行为,补充对应处罚依据,可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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