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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责任事项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级商务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
1. 严格资质认定与动态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地市级商务局开展资质初审;若企业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且逾期未改,或有严重违规情形,商务局会依法撤销、吊销其资质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会监测拆解产能,通过相关系统报送产能情况并及时发布。
2. 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核心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资质合规性、拆解流程规范度、回收证明出具情况等;还会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无资质拆解、倒卖报废车等行为。
3. 规范信息与流程监管:监督企业将车辆信息、拆解前后照片、“五大总成”流向等如实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开具、作废等环节审核管控,企业申请更改相关信息时,商务局需在系统中操作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4. 引导行业提质并受理举报:引导企业开展精细化拆解、规范新能源汽车拆解等业务,完善“五大总成”交售渠道;公开举报渠道,受理违法违规线索,对实名举报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推动行业协会强化自律,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中监管方和回收企业的追责情形,追责依据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核心,具体如下 :
一、追责情形
1. 针对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比如违规批准或吊销回收企业资质、擅自改变处罚标准;有玩忽职守行为,像未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对企业违规线索漠视,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还有徇私舞弊情况,如包庇企业违法拆解、违规处置零部件等行为。
2.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包括资质违规,如涂改、出租《资质认定书》,分支机构违规拆解车辆;操作违规,如违规开具回收证明、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流向;处置违规,如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回用件未标注相关标识;环保违规,拆解过程未遵守环保标准造成污染等。
二、追责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至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对企业各类违规行为的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标准。
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等细化了处罚,比如企业非法转让资质可处1 - 3万元罚款,分支机构拆解车辆可处3万元罚款;第五十条对企业违规出售“五大总成”等行为,明确按前款《管理办法》对应条款处罚。
3. 其他关联法规:涉及环境污染的,依据环保相关法律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涉及买卖伪造回收证明等治安问题,依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处置 。

事项流程指南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210005060004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
    监管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实地检查。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