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监管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旗工信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环资字〔1417〕号)第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用能单位的下列行为实施节能监察: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标准、能效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禁止使用、转让、租借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以及人员培训、备案的管理情况;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
| 责任事项 |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监管履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等,并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具体项目的节能审查,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2.纳入在线平台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也应通过该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3.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4.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5.强化信息统计分析: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追责情形及依据如下: 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开工、使用: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上述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