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工业用能单位的监管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旗工信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对工业用能单位的监管履责方式主要依据《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具体如下: 1.明确监管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 2.确定监察内容:包括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落后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等。对重点用能企业,还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3.选择监察方式: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其中,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落后耗能产品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管理情况、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其他事项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 4.规范监察程序: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进入有关场所勘察、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实施书面监察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依据、内容及需报送资料的要求等。 5.处理违规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对工业用能单位的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如下: 1.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等行为且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如果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等行为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若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如果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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