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旗工信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 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 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 、 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
| 责任事项 |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履责方式如下: 1.评估验收的组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2.企业申请: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3.评估流程: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材料,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质询、材料审查打分等方式,对审核报告规范性、过程真实性、方案可行性等进行技术审查。评估结果分级,总分小于70分需重新审核,70-90分需补充完善报告,大于90分可推进实施。 4.验收流程:企业提交验收材料,专家组通过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等方式形成意见。验收合格标准为综合得分≥60分,且无弄虚作假、排放达标、符合产业政策等,若方案造假、排放不达标、未达行业三级水平等则为不合格。 5.监督与管理:地方环保或节能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省级部门进行监督抽查。企业需公开污染物排放、能耗数据,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开展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信息公开与表彰: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中的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主要如下: 1.未按规定开展审核或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报告内容不真实:企业和咨询服务机构应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 3.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未按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