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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责任事项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程序;(3)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书写是否标准;(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5)罚没的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6)其他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股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4、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330009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检查;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6、公开检查结果。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2、未经批准,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