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程序;(3)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书写是否标准;(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5)罚没的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6)其他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股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4、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