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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责任事项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程序;(3)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书写是否标准;(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5)罚没的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6)其他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股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4、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330014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监管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监管结果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