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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附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责任事项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程序;(3)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书写是否标准;(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5)罚没的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6)其他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股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4、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