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表彰和奖励决定或者不予表彰和奖励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表彰和奖励的应当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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