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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