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莫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内财教[2011]809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时间:2011年7月4日,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三)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四)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五)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且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的夫妇,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则应如数退还奖励金。 |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卫健委部门收到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提供相应材料; 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纳入计划生育奖励范围,并发放奖励资金。 3、告知责任:对审核后不合符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4.存档责任: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和目标人群 (一)实施范围。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二)目标人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故不予给付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给付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资格审查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按规定的发放渠道发放或截留给付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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