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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签《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真实有效;3、备案意见:同意备案,进行法定告知、信息公示;4、事后监管: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加强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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