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木林地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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