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 [2006]22 号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 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年审。不符合条件、死亡的退出。 3、决定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在工作检查中或群众举报中有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将依法收回所发奖励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故不予给付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给付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资格审查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按规定的发放渠道发放或截留给付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