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卫健委部门收到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提供相应材料; 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纳入计划生育奖励范围,并发放奖励资金。 3、告知责任:对审核后不合符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4.存档责任: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故不予给付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给付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资格审查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按规定的发放渠道发放或截留给付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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