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审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核算好经费,由民政局审批。4.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书》民发[2010]161号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旗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孤儿救助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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