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