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