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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采矿权出让收益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