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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征收标准的准确性。审查相对方申请缓期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相对方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