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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