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公示 >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不动产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2)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夫妻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拆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期限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
  • 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分割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办理预告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征收拆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转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公有住房房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划转不动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收拆迁安置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上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撤销(依法院判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裁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仲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新建商品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法人合并或分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经济适用房上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互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仲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增加或减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分割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划拨或授权经营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房屋在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人合并或分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转让)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
  • 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大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转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