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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三级)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