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 : 1、本人的申请书;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