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核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确认满足竣(交)工验收条件后,向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检测申请。2.审查责任:自治区、盟市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检测申请,审查合格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检测。3.决定责任:在二十日内完成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4.送达责任:将质量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按时送达监督申请人。事后监管责任:质量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有关资料保存20年。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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