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旗编办 |
| 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责任事项 | 服务一体化与实地核查。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