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旗教育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I4:J4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 :1、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3、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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