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莫旗教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莫旗教育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局机关主要职责,各科室职能、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要点,关于教育工作重要讲话等;
(二)教育统计数据、预决算公开等;
(三)学前教育许可、校外培训机构许可、校车许可、教师资格证办理等;
(三)教育招生规划、招生办法等;
(四)教育扶贫政策、学生资助政策等;
(五)建设项目公开等;
(六)群众关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互联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教育政务公开。
第六条 业务股室应及时对本股室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七条 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局机关、学校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
第九条 党办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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