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1050100201712001 | 组配分类: | 业务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它 |
| 名称: | 莫旗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2项)
单位:莫旗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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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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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许可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到完整齐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三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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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合格的函,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在网站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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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60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强制措施类责任清单(3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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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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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强制执行 |
查封扣押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2.审查责任: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案件审查部门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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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 |
查封扣押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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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强制执行 |
查封扣押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强制执行类责任清单(5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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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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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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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采取治理措施,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治理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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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后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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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 |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拆除排污口或暗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治理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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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责令拆除或没收)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燃料使用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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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征收类责任清单(2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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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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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排污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排污费征收标准、计征排污量、征收金额等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费收缴情况稽查,督促排污者履行缴费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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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行政征收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环境监测技术咨询收费标准,并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委托方案核算监测费用,提供费用核算清单,并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委托内容和要求。 2.审核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即认可委托事宜,双方根据合同承担责任。 3.决定责任:根据合同金额,在财政部门出具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委托合同完成后,双方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委托结束,合同终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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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监督检查类责任清单(5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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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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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检查阶段责任:由莫旗环保局或受其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告知被检查者检查内容、时间等事项。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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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检查责任:每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2.结果处理责任: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不符合规范的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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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检查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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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检查责任:向被检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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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检查责任:向被检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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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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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其他行政权力类责任清单(8项)
单位:莫旗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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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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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
其他权力(行政备案)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受理排污单位申报内容。 2.审核责任:于排污单位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申报内容,予以登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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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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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其他行政权力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自治区环保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及时下发资金申请文件,明确上报时限和申报材料内容等;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初审材料的项目,提交局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讨论,经讨论修改完善后,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最终上报的项目。必要时,可以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 3.转报阶段责任: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会签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环保厅;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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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行政裁决)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纠纷调解责任:接到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纠纷调解申请后,及时了解纠纷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2.纠纷调解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纠纷调解案件组织开展调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核实,搜集相关材料,进行调查走访,确保案件的真实性; 3.事故处理责任:对受理纠纷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维护环境污染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跟踪了解纠纷调解履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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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其他权力(行政备案)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对后评价备案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意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同意备案,并提出整改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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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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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其他权力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企业上报的验收比对报告、联网报告、自动监测设备证书等申请资料予以审核,进行现场查看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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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行政备案)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符合规定的环境应急预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业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2.审查责任:对报送备案的预案进行审查。3.备案责任:对符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通过评审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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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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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其他权力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管理计划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对管理计划内容是否有重大改变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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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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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
其他权力 |
莫旗环境保护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符合规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内容是否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进行审核。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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