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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2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莫旗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莫政办发〔2020〕13号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莫旗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莫旗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莫旗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以下简称监管),确保扶贫资金管理有序、运行安全,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完善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提供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11号)及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莫旗扶贫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扶贫资金监管应遵循“谁申请、谁使用、谁绩效、谁负责”原则,注重问题导向,实行清单管理,落实权责匹配、严格监管制度,通过全程监控,构建覆盖预算管理、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  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行旗、乡镇、村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机制。

    第三条  监管工作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单项核查、跟踪落实、动态监控、实地查证、自查核实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四条  监管范围为全旗15个乡镇及旗直相关部门,根据“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工作要求,脱贫摘帽后继续落实监管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纳入扶贫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的资金、京蒙协作资金、其他行业性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用于扶贫支出的资金等与扶贫有关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  财政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旗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保障扶贫工作需要。

    第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资金文件后,对能明确项目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批复方案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对未明确项目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各部门和乡镇严格执行批复的扶贫项目和资金预算,按规定用途拨付资金。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扶贫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乡镇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填报《莫旗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对填报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申请、审批表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申请、审批表、收款凭证、收款账户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复核,汇总后报旗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依据申请以“直通车”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二)涉及个人补助类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负责申报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确认无误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当年安排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以当年考核要求为准。需跨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要统筹考虑季节、项目实施进度、质保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整合资金规模、提高项目安排的精准度,从方案编制源头防范资金结转结余,减少资金闲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制定和完善项目库建设制度,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加强全过程管理。进一步精准谋划项目、加强科学论证、注重入库审核。加强项目实施,做好跟踪问效,强化后续管理,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约定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或协议文本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  资产运营及管护。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移交,项目村接收资产后,负责登记资产台账、资产运营、使用、管护等工作。

    第十  项目本金及收益管理。扶贫项目投入的本金和收益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对项目本金回收和后期收益进行跟踪;村级对项目本金和收益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收缴,对经营不善或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要提前与项目主管部门对接,预防投资风险。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  建立以脱贫成效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全程跟踪问效。

    第十九  所有扶贫项目资金按要求设定绩效指标,并作为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扶贫项目绩效指标应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上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扶贫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监控制度。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进行跟踪分析,并按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报送监控结果,发现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暂停拨款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二十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年终,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  坚持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分级管理、真实及时的公开原则,按照职责分工,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对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扶贫项目完成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旗、乡镇、村分级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工完成工作任务。

    (一)职责分工

    1、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根据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负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指导部门、乡镇开展工作。

    2、审计部门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台账,对项目主管部门提示资金支付进度预警信息,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扶贫资金绩效工作,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建设,持续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

4、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资金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负责资金日常监管、项目库建设、立项审批、项目实施、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和审批、组织验收、档案管理、资产移交、项目绩效、公告公示、项目收益及本金回收、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根据阶段工作任务重点开展督查、检查,指导乡(镇)、村开展工作。

5、旗经管站加强对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级财务核算的监督、指导。负责对村级财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收益及本金回收、资金的使用监督、指导、管理,做到真实、全面、规范。

    6、乡镇负责具体监管,履行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职责,项目审核、效益跟踪、项目实施、公示公告、档案管理、组织初验、资产监管、项目收益及本金回收,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制度,落实上级监管工作安排部署,负责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7、村“两委”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申请验收、资产管理和运营、项目收益及本金回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进度和资金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二)监管内容

    1、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投入情况、使用范围、支出进度、结转结余、使用绩效、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情况。

    2、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规划、遴选、立项、审批、备案、实施、验收、结算、项目收益及本金回收,带贫减贫效应、风险防控措施、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及收益等情况。

    3、公告公示情况。包括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如: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扶贫项目完成情况等)、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以及实施情况的公示公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问题整改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建立台账,跟踪调度,确保解决一个销号一个、整改一个巩固一个。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要进一步加大违反财经纪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脱贫领域的突出问题,要追查到底。对恶意骗取、肆意侵吞、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浪费扶贫资金,失职失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处罚,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调整,依照上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