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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名称: 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3-27 发布日期: 2026-03-27
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3-27 10:44 来源: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旗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

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严重侵害医保基金安全与制度公平公正。为坚决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关事项办理提示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要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将依法严惩。

(三)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严格核验人员身份信息,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的,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三、社会监督与举报方式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举报,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470-4620883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来访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三号楼医疗保障局6001室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