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一般湿地保护,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暂行办法对旗域内一般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规定。涉及湿地资源与草原、林地等资源在地理范围或管理权限上存在交叉情形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法界定管理属性与适用规则,确保管理衔接有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旗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办理。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永久占用一般湿地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一般湿地的单位,按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要求,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第七条 按照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对项目拟用地范围,建设内容涉及的领域,应先行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用地意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洪涝灾害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湿地管辖范围的,分别向所在地的湿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涉及旗域内重点国有林区范围的一般湿地,应征得经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占用一般湿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应包括湿地类型、面积、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及拟采取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一般湿地,应当在一般湿地所在乡镇范围内将拟使用一般湿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并满足上述条款规定的,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湿地主管部门报备,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建设项目使用一般湿地相关管理规定后,该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依据本办法已获同意但尚未完成全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自国家、自治区或市级新规施行之日起,其后续手续应按照新规办理。新规对已获批项目有过渡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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