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常务会暨供地方案审查会会议精神,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土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际,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期:2025年5月9日—2025年6月9日
联系人:陈耀辉
联系电话:0470-4625906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9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土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第三条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物流仓储、文化和旅游经营、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可采取联营(入股)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
第六条 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提出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需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土地总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评估,报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建立兼顾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考虑政府投资建设的通电、通水、通路、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土地价格因素,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做法,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契税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契税由旗税务主管部门征收,征收标准为土地总价格的3%。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旗财政部门会同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按照采矿用地、商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其他土地用途分别征收土地总价格的50%、40%、35%、20%。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土地使用人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规范土地收益资产管理,旗农牧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收益分成、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占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承担的,可由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并从联营(入股)分红中扣除。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到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土地使用人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使用剩余年期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因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稳定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后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