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莫旗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28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帮扶资金指对口帮扶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的中央定点帮扶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为了支持莫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每年向莫旗投入的无偿帮扶资金。
定点帮扶项目指使用或部分使用定点帮扶资金实施的工程及非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严格定点帮扶资金及项目管理,确保帮扶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专款专用、严格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上级关于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帮扶工作需要,中央单位确定当年定点帮扶资金额度,以公函等适当形式告知莫旗。
第五条 定点帮扶资金由中央单位汇入旗财政局专用账户。旗财政局接收资金后,向中央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
第六条 定点帮扶资金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重点用于防止规模性返贫、助力“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提升、帮助脱贫群众、监测对象稳岗就业、提高农牧民收入、助力乡村“五大振兴”、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帮扶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定点帮扶资金投向以下项目:
(一)助力莫旗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产业链升级、产业园区建设、区域品牌打造,以及能够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岗就业、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的项目。
(二)培训基层干部、乡村振兴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提高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生产和就业能力的培训项目。
(三)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项目。
(四)改善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事业设施、打造美丽乡村的项目。
(五)助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项目。
(六)其他助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乡村“五大振兴”的项目。
(七)教育、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助力“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巩固提升的项目,以及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八)设立教育、医疗、防止返贫致贫、产业培育发展、支持创新创业等基金,以进一步健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增收长效机制的项目。
(九)莫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的项目。
(十)其他符合中央精神,有助于莫旗经济社会发展、乡村全面振兴和农牧民增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年度定点帮扶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申报。旗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每年四季度起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定点帮扶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审核项目内容、预算等,形成项目备选清单。
(二)项目遴选。旗农牧和科技局在中央单位选派挂职莫旗副旗长(以下简称“挂职副旗长”)指导下,充分考虑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要点、中央单位指导意见以及莫旗实际情况,择优遴选项目,征求项目建设地、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旗长意见并完善后,形成项目建议清单。
项目备选清单内适宜项目不足的,挂职副旗长指导旗农牧和科技局定向组织申报,并按上述流程遴选。
(三)审查批准。项目建议清单报请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实施过程。年度定点帮扶项目原则上在中央单位公函或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确定。
第九条 往年结余定点帮扶资金汇入当年资金盘子统筹考虑。计划外项目批准及项目总体变更事宜由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或党组成员传签。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要建立项目档案,选派专人跟踪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 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请,经旗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后,按项目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自验,将自验结果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并提出验收申请。旗农牧和科技局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上一年度项目集中验收。
项目责任单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向旗农牧和科技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旗农牧和科技局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明晰资产属性、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管护主体要加强和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移交等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手续、立项批复、招投标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各阶段公示公告及相关会议记录、资金审批及支出凭证,项目检查验收资料、产权界定移交资料、后续管护方案及协议等应有的资料,以及相关的图片照片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加强对定点帮扶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项目责任单位事前应明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开展全过程咨询及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不定期对定点帮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旗农牧和科技局及时收集整理上一年度各帮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资料,一般于每年6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中央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存在项目虚假申报、挪用转移资金、虚报瞒报数据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停止拨付、收回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在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