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2年及以上。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清楚并悬挂在醒目位置。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自愿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监督。近2年内无以下情形: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经营主体近2年未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近2年无犯罪记录,遵纪守法,征信良好,依法规范运行。
(三)农资农机等用品使用记录清楚,作业记录完整。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推行标准化服务,收费合理,公开透明。开展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有完整的服务台账档案,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四)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鼓励服务主体安装农机作业监测设备,为作业数据提供参考。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乡镇(苏木)同类服务主体前列,年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经营主体拥有的农机操 作人员数量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并取得从事农机作业的资格证书、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建立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预报预警机制,并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服务带动小农户的数量较高,助力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在科技运用、服务装备、生产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申报材料
服务主体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服务主体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经营主体上一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家庭农牧场可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四)服务主体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
(五)服务主体近一年农机具清单、使用台账或电子信息记录;
(六)服务主体开展服务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七)服务主体近一年服务台账,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档案(附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照片);
(八)服务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九)企业信用报告,服务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十)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能反映服务主体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除《申报表》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主体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三、遴选程序
社会化服务主体向所属地区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以正式文件向旗农牧部门推荐;旗农牧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服务主体实地审查后,在旗政府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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