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8万元,自2025年1月1日起,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调整为40万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开始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报销条件:一是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三是医保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项目、药品,简称合规费用。
一、普通门诊待遇
不住院、没有慢性病也可以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可在各定点乡镇卫生院、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不设门槛费,按6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分为特殊慢性病和普通慢性病,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住院病历到旗人民医院或中蒙医院认定,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城乡居民普通慢性病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
类别
病种
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多发骨髓瘤)
85%
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
血友病
肺动脉高压
75%
10万元
苯丙酮尿酸症
70%
2万元
普通慢性病
原发性高血压III期、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
60%
1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期乙型肝炎
600
丙型肝炎
5000
布鲁氏菌病
80%
2400
精神疾病
大骨节病
轻度高血压及糖尿病(也称两病)报销比例
轻度高血压
300
轻度糖尿病
轻度高血压和轻度糖尿病人员(也称两病)由各乡镇卫生院按认定标准通过门诊测血糖、血压认定。
三、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将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的谈判药品以及未纳入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其他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待遇备案制,符合使用条件备案后按70%比例报销。
四、住院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基本医保
医院级别
门槛费
基本险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200
1500元以内100%,1500元以上90%
二级医院
600(蒙中医医院480元)
三级医院
1000(蒙中医医院800元)
65%
转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临时外出就医)
1500
45%
转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55%
年度累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4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60%。其中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年度累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达到7000元以上由大病医疗保险按65%报销,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医疗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一是特困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二是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四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限额为1万元。
门诊救助:特困人员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经认定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限额为1万元。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