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各医疗保险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待遇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20个工作日内携带医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如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继承人银行卡及身份证件到医保窗口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继承人。)。
(二)参保人员去世后,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购药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参保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70-4620883 0470-468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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