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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莫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匾规范化管理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莫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匾规范化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5-05-09 15:42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牌匾设置,确保其安全、合规、美观。

一、备案

(一)规范备案流程

按照户外广告牌匾备案操作流程图,申办人准备相关资料到旗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填报牌匾备案表,当场完成现场材料的审核。

(二)现场勘验核实

材料初审完毕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查看牌匾材质、规格、内容、位置、效果图等是否合规,合格后发放回执单,方可设置。以上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牌匾与审核效果图不一致的下达整改通知。

(三)规范化要求内容

1.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2.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制作、书写、悬挂;

3.安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

4.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

5.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驾驶的隐患;

6.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7.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实行一户一匾;

8.门头牌匾应设置在门面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不得遮挡窗户;

9.门头牌匾设置不得影响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10.各区域门头牌匾高度一律不得超过窗户,宽度与相邻商户相接但不得超过店面两侧墙面;

11.文字内容符合意识形态、民族团结等工作要求。

二、未经审批管理

(一)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存在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牌匾的行为,执法人员到现场责令立即整改,并向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违反的城市管理条例,设置牌匾的备案权利及流程,要求其整改。设置的牌匾符合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立案处理程序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执法人员第二次到达现场当场下达《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单位对本行为已正式立案处理,并询问当事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再次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如当事人逾期不整改,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当事人按期改正,则制作结案报告,申请结案。

(三)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则制作结案报告申请结案。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罚款完成之后当事人还未整改的,6个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处罚依据

1.大型广告: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非大型广告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破损管理

(一)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或市民举报发现牌匾破损情况,执法人员到现场责令立即整改,并向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违反的城市管理条例,要求其整改。

(二)立案处理程序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执法人员第二次到达现场当场下达《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单位对本行为已正式立案处理,并询问当事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再次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如当事人逾期不整改,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当事人按期改正,则制作结案报告申请结案。

(三)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则制作结案报告申请结案。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罚款完成之后当事人还未整改的,6个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处罚依据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二)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制作、书写、悬挂;(三)安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四)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五)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驾驶的隐患;(六)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七)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景观灯、宣传栏、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面、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牌、宣传牌、标识牌、门店招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牌)、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