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尼决字〔2025〕0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盗采的砂石料,2.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人民币:8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尼尔基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