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避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的,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以防止品种适应性不佳导致的农业生产风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1〕116号)和《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4〕1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202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全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应备尽备”。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保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农民利益。
生产经营备案是经销主体向主管部门报备(告知)所经营种子的来源、数量等相关信息。备案管理部门不需要对种子的包装标签是否规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品种是否经过“审、引、登”等内容进行审查。各农业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做到先备案后销售。
种子备案工作旨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农民利益,但种子备案不属于前置审批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相关规定,未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同时,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也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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