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矿山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落实责任、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规定,现制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如下:
一、矿山综合监管联络沟通机制
(一)涉及矿山综合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定期交流沟通,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对于临时性、应急性、突发性事项及时沟通交流协调,强化互动,加强联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涉及矿山综合监管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选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特殊情况下可选取其他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
(三)联络员的职责:出席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关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有关矿山综合监管事项;掌握本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函告有关矿山综合监管信息。
二、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矿业秩序、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政许可、打非治违、取缔关闭、联合检查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可由任一成员单位组织召开,协商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范围的问题。
(三)成员单位确需召开联席会议时,应当提前3天向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会议申请,安委会办公室按部门职能通知相关单位参会。
三、联合执法机制
(一)矿山联合检查执法行动,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与各成员单位一同制定联合检查执法计划,组成检查组对辖区重点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执法。特殊时段、特殊情况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可在计划外另组织联合检查。
(二)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具备业务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执法工作、具有执法资格并相对固定,在执法时要做到服从指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三)联合执法启动
1. 常规启动。需要按计划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联合执法计划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2. 专项启动。对单一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3. 突发启动。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于联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矿业秩序问题,严格落实停产停业整顿,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要对矿山用水、用电等进行监督,杜绝“明停暗开”现象发生,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完成后恢复生产,整改过程中确需火工品的,矿山应明确整改工程量,依整改工程量核供火工品。
(五)严厉打击矿山非法违法行为,按职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和项目,共同维持综合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四、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成员单位在对矿山日常工作或相关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报对应监管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应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商定。
(三)对矿山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五、各单位职责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
(二)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矿建设和生产能力秩序监管工作。
(三)旗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验、排除刑事案件、调查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触犯刑法;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四)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配合协调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交税,倒查企业生产销售数据,为判断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提供依据。
(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实施监察工作。
(八)电力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用电量,倒查企业用电情况,为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停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提供依据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停电、限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