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尼尔基海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我旗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水上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我旗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种类众多,同时涉水管理部门多,存在职责交叉、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全力抓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全覆盖管理
根据涉水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源头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分类负责和以乡镇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水域安全管理。
1.内河通航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各涉水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2.内河非通航水域。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日常水上安全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1)各乡镇:负责确定水上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对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自用的乡镇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自用船舶)核发船名牌,标明载重线,在船舶明显部位标明用途;开展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2)应急局: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3)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违法行为。
(4)农科局:负责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
(5)水利局: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负责水库、河道、池塘等水域用于清障、保洁船舶和水政管理公务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6)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负责划定为体育训练或比赛水域的安全监管。
(7)文旅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水域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按船舶管理规定到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指导、督促旅游景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8)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水域的安全监管。
(9)公安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水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
(二)船舶安全管理。
(1)客货运输船舶。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需要通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渡口渡船。乡镇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乡镇自用船舶。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4)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涉砂船舶(机具)。涉砂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由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
(6)体育竞技船艇。体育竞技船艇的安全管理由体育部门负责。
(7)水上游乐船舶(设施)。水上游乐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审批或备案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三、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农忙、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针对水上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安全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履行自治责任。负责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不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教育、劝导、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四)涉水活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涉水活动组织人、项目经营人、船舶(设施)所有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船舶和设施。督促所属船舶、设施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积极指导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实施水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设施配备和应急演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涉水企业等所有人(经营人)应按要求配备相应消防灭火器材,确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五)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科、文旅、水利、公安、城管、体育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生产联合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单位、船舶(设施),以及不符合规定资格的操作(驾驶)人员,一律不得许可从事水上旅游、休闲娱乐、作业以及运输等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旗内河水域点多面广量大,水域情况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全力抓好水上安全管理,严防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源头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辖区水上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个清理销号。要切实履行对水上交通和船舶经营活动的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严格限制小型船舶经营水域,严把从业资质关、船舶设施技术关、人员持证合格关,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升防范能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水上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一旦发生水上事故险情能及时科学有效应对。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避险减灾技能。各类企业要突出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加强全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莫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