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旗创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三、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办理要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
4.人员类别证件如(就业创业证、退伍证、高校毕业证等)
5.就业服务中心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加上申请贷款期限应小于其退休年龄;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不能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不能与非本人创办的经济实体存在劳动关系或参加社会保险。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注:经办银行审核)
六、贷款利率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七、担保方式
1.担保人:本旗及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个人征信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要求。
2.房产抵押:符合经办银行要求可变现的房产。
3.反担保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八、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个人资料到本人经营项目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由经办金融机构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进行审查,同时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入户考察,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审查经营状况等。
贷款申请人在通过个人征信审查和经营项目实地入户考察后,按要求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九、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就业服务中心(政府三号楼三楼3013)
咨询电话:0470-4686153 0470-4686162
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呼财金〔2020〕21号)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范围
1.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办理要件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公司财务报表;
4.企业法人身份证;
5.企业与前1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证明。
6.就业服务中心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利率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六、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个人资料到本人经营项目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由经办金融机构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进行审查,同时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入户考察,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审查经营状况等。
贷款申请人在通过个人征信审查和经营项目实地入户考察后,按要求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七、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就业服务中心(政府三号楼三楼3013)
咨询电话:0470-4686153 0470-4686162
八、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呼财金〔2020〕21号)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