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诚信企业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诚信社会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树立各类市场主体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形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诚信企业的综合协调工作。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自治区诚信企业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相关内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市场主体指在内蒙古自治区登记注册或开展业务满三年的区内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 层级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诚信企业包括三个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企业、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
第六条 二年内无失信记录且年报正常,认定时纳税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即可自动被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系统认定为诚信达标企业。
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诚信达标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诚信示范企业:
(一)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表彰奖励;
(二)信用记录包含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优良等级增信信息;
(三)连续三年获评诚信达标企业。
第八条 符合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或已被认定为诚信示范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诚信标杆企业: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二)信用记录包含被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A级及更高级别的信息;
(三)连续三年获评诚信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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