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民政部于2021年6月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作出新的政策规定,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2021年12月23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1〕39号),对改革完善低保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作出了新部署。现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已不符合现实需求,需要进行修订,确保有效发挥新时代最低生活保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功能。
二、文件修订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变化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
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各类情形,分类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确保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对收入、财产核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对刚性支出核算范围作了优化调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可进行核减,细化了不计入收入的内容。
(三)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规定了办理时限,明确了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等。
(四)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五)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纠错免责机制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机制。旗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完善惩戒机制。规定了对采取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除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还可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人员有关失信行为报告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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